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
第三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其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依法需要辦理企業法人登記的,未經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核準,不得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企業法人登記主管機關(以下簡稱登記主管機關)是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和地方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級登記主管機關在上級登記主管機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職責,不受非法幹涉。
第七條申請企業法人登記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名稱、組織機構和章程;(二)固定的經營場所和必要的設施;(三)有符合國家規定並與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和從業人員數量;(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五)經營範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