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國市對生產方的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三條黨員被開除黨籍,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相當於或者高於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除另有規定外,不準重新入黨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壹)主動說明問題,認為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二)在組織核查和備案審查過程中,本人能配合核查和審查工作並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三)檢舉同案被告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四)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防止危害結果發生的;(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六)其他立功表現。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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