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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挪用購房款罪

法律分析:嚴重的是違法行為。據了解,商品房預售款是指預購人根據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在商品房竣工驗收前,預先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的作為商品房建設成本的款項。

根據細則,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管部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蓬江區、江海區商品房預售資金存儲和使用的監督管理,新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新會區商品房預售資金存儲和使用的監督管理。購房人向開發企業購買預售商品房時,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將房款存入預售項目的預售監管賬戶。

開發企業不得規避監管,直接代收代繳購房人自行支付的商品房預付款。開發企業應在與購房人簽訂銷售合同後,及時將與購房人簽訂認購書時收取的定金劃入監管賬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性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有第壹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退還挪用的資金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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