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責任。政府部門如果照顧不周,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屬於營利或者違法行為的行為。政府部門如果照顧不周,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定罪處罰。挪用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無論挪用的數額和時間,都認定為挪用資金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性活動,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以貪汙罪論處,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歸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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