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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離婚前如何分配房子?

法律分析:

婚前登記在自己名下並在婚前還清貸款或全款購房的房產,屬於個人財產。個人財產,不參與離婚財產分割。如果壹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方所有,未償還的貸款為登記方的個人債務。婚後雙方為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應根據房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斷,由不動產登記壹方對另壹方進行補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

第七十八條夫妻婚前簽訂房地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同壹財產償還貸款,且該房地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該房地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房地產歸登記方所有,未清償的貸款為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時,不動產登記壹方應當按照《民法典》第1087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對另壹方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第壹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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