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意見》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違法審判責任:
(1)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私自辦案或者違反規定制造假案的。
(三)變造、隱匿、偽造、竊取、故意毀滅證據材料,或者因重大過失丟失、毀滅證據材料,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向合議庭或者審判委員會報告案件時,隱瞞主要證據和重要情況,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重大過失遺漏主要證據和重要情況,造成錯誤判決、嚴重後果的。
(五)制作訴訟文書時,故意違反合議庭的評議結果或者審判委員會的決定,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裁判文書正文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違法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判處減刑、假釋,或者對不符合減刑、假釋條件的罪犯因重大過失判處減刑、假釋,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其他故意違反法定程序、證據規則和法律明確規定違法審判,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裁判結果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