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購房者逾期使用開發商交付的房屋,開發商仍可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可參照相關主管部門公布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或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房屋逾期交付期間租金標準確定。(4)開發商逾期不交房的,經催告後應給予買受人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如果期限屆滿開發商仍未按時交房,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只能得到法院支持。(5)買受人逾期交付房屋後壹年內未催告開發商交付房屋的,視為放棄行使撤銷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要求減少的,應當在違約金超過30%的基礎上適當減少因違約造成的損失。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要求增加的,違約金的數額應當根據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根據上述規定,房地產公司逾期不交房,給購房人造成的損失高於合同約定的違約金的,購房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適當增加,按照實際損失確定違約金,並要求房地產公司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