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2.建設用地是指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用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和軍事設施用地。
3.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如四荒地。對於建設用地,項目用地可以通過出讓或租賃方式取得。對於非建設用地,需要辦理不同的用地手續。
法律
根據《關於光伏電站建設使用林地有關問題的通知》(臨資發[2015]153號),光伏項目非永久性建設用地占用經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確定為適宜進行森林資源調查的土地和確定為未利用的土地的,可采用“林光互補”的用地模式。
非永久性建設用地部分,按建設期臨時占用林地辦理林地使用手續。經營期內,雙方可通過租賃等方式簽訂使用林地的補償協議。,不辦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