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24至127條規定了詢問證人。應當個別詢問證人,地點可以由證人決定,也可以在檢察院或公安機關,告知證人必須如實作證。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四條偵查人員可以當場詢問證人,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擬任證人所在地詢問。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作證。當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所或者證人提出的場所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對證人的詢問應單獨進行。《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五條應當告知證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證言,以及故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將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六條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也適用於詢問證人。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詢問被害人,適用本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