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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不贍養老人的法律後果

法律分析: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父母子女、養父母子女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繼父母與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孫子女、兄弟姐妹在壹定條件下也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此外,根據立法精神和社會主義道德的要求,實際形成的撫養關系也應予以確認和保護。對於負有贍養義務的人,不得拒絕贍養。但如果贍養人因天災人禍、收入過低等原因無力贍養,不履行贍養義務,則不屬於拒絕贍養。

對於他們年邁的父母,沒有或者喪失勞動能力,或者生活不能自理,因此不能獨立生活,作為子女有贍養義務,有能力贍養卻不贍養,導致父母因為被遺棄而被迫自殺;那些因為沒有生活而無家可歸的人,等等。,構成犯罪,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壹條的規定,以遺棄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4條,有經濟能力的祖父母對父母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經濟能力的孫子女和外孫子女,對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老年人及其配偶有互相贍養的義務。被兄弟姐妹贍養的兄弟姐妹成年後,如果她有經濟能力,就有義務贍養沒有贍養人的老年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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