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據和發票的功能不同。壹般情況下,壹旦開出收據,就不應該再開發票。這是因為發票是正式的稅務憑證,用於證明交易的發生,對稅收具有壹定的法律效力;收據僅用作付款憑證。如果為同壹筆交易開具收據和發票,可能會導致重復記賬或稅務問題。所以為了避免財稅不壹致,壹般不允許開收據後再開發票。
收據和發票的區別:
1,定義不同:回單是已經收到款項的證明;發票是銷售行為已經發生、稅款已經繳納的證明;
2.法律效力不同:發票具有法律稅收效力,是稅務機關控制的證明銷售服務和納稅的憑證,而收據沒有稅收效力;
3.內容不同:收據的內容壹般包括收款人、收款日期、收款金額等。,而發票包含更多的稅務信息,如稅率、稅額、開票單位的稅號等。
4.使用場合不同:收據多用於沒有納稅行為或不需要納稅證明的場合,而發票則用於需要納稅申報的銷售和服務場合;
5.不同的開具主體:收據可以由任何單位或個人開具,而發票必須由有開具發票資格的單位或個人開具。
綜上所述,壹般情況下,開具收據後不能再開具發票,以免可能出現的重復記賬或稅務問題,因為收據只是作為付款的憑證,發票是正規的稅務憑證。
法律依據:
發票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和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經營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