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地分居離婚條件如下:1。分開壹定是因為感情不和。作為應當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分居必須是夫妻感情問題、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相互厭惡所致;2、分居必須連續,且已滿兩年,從夫妻實際分居的第二天起,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時間必須為兩年。3.夫妻分居的本質是不履行對方的性義務。對因感情不和導致夫妻分居的理解,不能簡單理解為分居。分開的床不是分離。分開的理解壹般是指分床住,分開吃,分房住。但是性生活這種分床壹般不算分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79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