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缺席開庭會有以下結果:
(1)強制傳喚是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形下,強制被告人出庭的強制措施;
(2)缺席判決。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如果被告反訴,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二、審判流程是怎樣的?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將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被告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宣布;
5、法庭調查階段,告知證人的權利和義務,證人出庭作證,宣讀未到庭證人的證言;
6、法庭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判決宣布。判決前可以進行調解的,也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