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方當事人不能以已經調解解決的同壹事實和理由對另壹方當事人提起訴訟;
(2)調解協議是雙方自願達成的,當事人不得上訴;
(3)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調解書送達後,如有錯誤,當事人可以上訴,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調解書與判決書、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
第壹百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清楚、事實清楚,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進行調解。
第壹百四十三條適用特別程序、監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確認婚姻等身份關系的案件,以及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其他案件,不予調解。
第壹百四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發現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和解或者調解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