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代理人也可以申請撤訴;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申請撤訴;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的;
3.撤訴必須合法;
4.撤訴必須經人民法院裁定。
法院撤訴的程序是:
1.在法院立案後、宣判前,原告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的;
2.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同意原告撤訴請求的裁定時,應當依法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許撤訴,案件審理終結;不符合規定的,駁回申請,繼續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
(壹)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法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訴的除外;
(六)依法在壹定期限內不能起訴的案件,不予受理;
(七)不準離婚、調解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的情況、新的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提起訴訟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