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主觀性不同。註銷是企業的主動行為,撤銷是被動的行政處罰。
第二,註銷是由於經營者自願終止經營,向登記機關申請的程序。壹般來說,當公司宣告破產,或者被其他公司收購,公司章程到期,公司分立、解散,或者部分業務被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撤銷是工商機關對企業因違規違紀而采取的禁止其繼續經營的行政處罰。撤銷是壹種行政處罰。企業被撤銷後,應當辦理註銷手續,註銷是消除企業資格的唯壹途徑。企業註銷後,就像壹個人的死亡,喪失了權利能力。企業被撤銷後,仍具有壹定的權利能力,但權利能力僅限於清算程序,不再具有經營資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提交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