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缺席庭審的處理辦法如下:
(1)法院可以強制傳喚出庭;傳喚到庭壹般是針對必須出庭的情況;
(2)法院可作出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是相對於親自判決而言的。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被告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六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壹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下列案件:
(壹)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二、民事審判的流程是怎樣的?
民事審判的過程如下:
1,聽力;
2.法院調查;
3.法庭辯論;
4.合議庭評議;
5.宣讀判決。
合議庭評議後,由審判長宣布繼續,並宣讀判決書。不能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應當另行宣布宣判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