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看守所在規定時間送衣服。

看守所在規定時間送衣服。

法律規範並沒有明確規定衣服送到看守所的時間,而是規定衣服等生活必需品需要看守所核對登記後,才能交給在押人員。因此,在押人員的親屬可以選擇在看守所工作,為在押人員討要衣物。

根據《看守所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羈押期間向在押人員提供的生活用品,應當由看守所清點登記後,轉交在押人員。非生活必需品,看守所不予接收。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安機關可以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拘留:

(1)正在準備犯罪、正在實施犯罪或者實施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住所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脫逃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

3.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如果公民實施了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為,他可能會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雖然時限不同,但如果他的家人要送東西到看守所,需要確定是生活必需品,否則看守所不會接收。即使送的東西是生活必需品,也需要看守所登記,由工作人員交給在押人員。

法律依據

拘留設施條例

第二十條羈押期間向被羈押人提供的生活必需品,由看守所清點登記後轉交被羈押人。非生活必需品,看守所不予接收。

  • 上一篇:可以找什麽部門舉報私拉電線?
  • 下一篇:如何應對恐嚇孩子的法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