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時效為壹年。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
(壹)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未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在知道撤銷原因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可撤銷合同包括五種情形:是指在訂立合同時存在重大誤解、乘人之危、顯失公平、欺詐、脅迫等導致合同可撤銷的情形。當事人不履行撤銷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五十二條規定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撤銷權消滅,合同成立。撤銷權屬於訴權,受訴訟時效的限制。必須通過訴訟或者仲裁行使,債權人不得基於單方通知行使。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88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41條
行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應當在意思表示之前或者同時到達對方。
第476條
要約可以撤銷,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壹)要約人通過確定承諾期限或者其他方式明確表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相信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且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