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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有哪些主要誤區?

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中的重大誤解;

重大誤解是指思想家在作出意誌表示時,在理解意誌表示的內容上犯了重大錯誤。

1.對合同性質的誤解。因為合同的性質往往決定了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比如將買賣合同誤解為贈與合同,必然會改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從而違背當事人的本意。因此,對合同性質的誤解應當是重大誤解。

2.對對方的誤解。在即時結算或非人身合同中,對方的誤解壹般不構成影響合同效力的重大誤解,因為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會因為具體當事人的分歧而發生重大變化。但在基於當事人信用(信托、委托、存款、信用)的合同,基於某種感情或特殊身份關系的合同(如贈與、無償借款),或基於當事人特定技能的合同(如履行、加工合同),對方的誤解顯然屬於重大誤解。

3.對題材多樣性的誤解。比如冰箱就被誤解為冰箱。由於對標的物種類的誤解屬於對合同標的物本身的誤解,會導致合同目的的落空,使誤解遭受重大損失,視為重大誤解。

4.對標的物質量的誤解。把贗品當真品,買合金當純金,這是很大的誤解。但是,只發生在標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上的誤解,不屬於重大誤解。

5.對標的物的數量、包裝、履行方式、履行場所、履行期限等的誤解。上述誤解給被誤解人造成重大損失的,為重大誤解,未給被誤解人造成重大損失的,不為重大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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