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頒布的《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十四條和衛生部[2002]24號,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師集體診斷。
第二十三條參加職業病診斷鑒定的專家由申請鑒定的當事人在職業病診斷鑒定辦公室的主持下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確定。
當事人也可以委托職業病診斷鑒定所抽取專家。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委員人數為奇數,5人以上,鑒定委員會委員1人,由鑒定委員會選舉產生。
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
(2)診斷結論。診斷為職業病的,應當寫明職業病的名稱、程度(期)和處理意見;
(3)診斷時間。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加診斷的醫師簽字,並經職業病診斷機構審核蓋章。
職業病診斷需要以下信息:
(1)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危害暴露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暴露的職業危害名稱等。);
(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三)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四)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5)與診斷有關的其他信息。
由上可知,職業病診斷機構在進行職業病診斷時,應當組織三名以上具有執業資格的醫師進行集體診斷。所以如果要做職業病診斷,按照規定來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