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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燃氣體報警器有哪些安全管理規定?

可燃氣體檢測(報警)安全管理規定

1,應用可燃氣體報警器(探頭)監測站內調壓室及運行管道、管道附件、調壓設施內可燃氣體的泄漏和積聚,是預防爆炸、窒息事故的重要手段。為了加強對檢漏儀和報警器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2.報警器(探頭)的安裝率、利用率、完好率應達到100%。

3.報警器(探頭)的功能、結構、性能和質量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要求,並達到安裝現場和現場檢驗要求的防爆等級。技術先進,質量穩定,反應靈敏,易於維護,受其他氣體幹擾小,受溫度和濕度影響小,符合國家或行業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4.安全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應認真制定報警(探頭)管理、檢查、報廢、更新、停用和驗收制度、定期檢查和校準制度、維護和檢修制度。

5.安全管理部負責組織新報警器(探頭)的建設和投入使用前的驗收,負責制定報警器年度(季度)維護措施計劃,檢查運行狀況,負責報警器的維修和保養。

6.安全管理部門參與增設報警器(探頭)的審查和投入使用前的驗收,負責拆除、停用和臨時停用現有報警器(探頭)的審查和備案,負責對報警器(探頭)的設計、安裝、投入使用、管理和維護進行監督。

7、崗位操作人員必須熟悉報警器(探頭)的性能和原理,並能熟練操作。

8.在報警器(探頭)的使用和管理中,因疏忽造成事故或損失的公司和個人,將視其情節予以嚴肅處理。

9、建立報警器使用、校準和維護記錄,加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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