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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抵押土地使用證的法律有哪些?

法律分析:1。下列國有土地可以抵押: (壹)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單獨抵押;(二)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其房屋和其他地上建築物抵押時,該房屋和其他建築物占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3)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時,該建築物占用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同時抵押。2.下列國有土地不得抵押: (壹)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二)所有權和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國有土地;(三)依法查封的國有土地;(四)使用權未確定的國有土地。

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三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登記。

第三十六條抵押合同期間,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或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約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轉移登記。

第三十七條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三十八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消滅的,應當按照規定註銷抵押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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