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婚姻中壹方被發現有外遇,那麽作為受害者,在感情上應該受到很大的傷害。
如果受害方以此為由要求對方離婚,那麽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對方應該是婚姻中的過錯方。在財產分配和子女撫養方面,法院壹般會考慮這些因素。所以其實壹般是少給他財產,如果出軌嚴重,壹般不容易爭取到孩子的撫養權。
但是,如果在不離婚的前提下,僅僅因為出軌而將小三關在外面,只要求起訴破壞婚姻的行為,要求對方離開配偶,賠償破壞家庭的行為,那麽壹般法院是不會受理的。有幾個原因。
首先,我國民法規定法院只審理人身和財產關系的案件,法院沒有權力審理這種破壞家庭的行為,因為這不屬於財產關系,也不屬於人身關系。這是壹種道德判斷關系。所以,實際上不能用道德評價標準來要求法院進行審判。
其次,沒有辦法讓破壞家庭的行為發展下去,因為如果有外遇,可能會涉及到夫妻關系的破裂,夫妻關系破裂是離婚的壹個條件。所以如果受害方以此為由請求離婚判決,應該有很大概率可以判決。
第三,如果受害方沒有要求離婚,只是要求小三賠償,那我們就要換個思路了。我們可以通過起訴的方式,要求出軌方把給小三的車、房子、車票要回來。這是有法律依據的,因為這些財產都是夫妻之間的財產,未經對方同意就隨意給了別人,所以可以通過起訴拿回來。
然而,我們只能在這裏拿回我們的財產。如果我們想把對方的心拿回來,那就真的是法律幫不上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