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審判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將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將案卷移送法院,並壹並向法院提交起訴書。
案件到庭後,辯護人應及時與負責審理的法官取得聯系,提交委托手續,領取起訴書,並根據起訴書指控的罪名和案件事實組織辯護觀點。在審判階段,嫌疑人改名為被告人。這個階段最重要的環節就是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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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七條* * *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利害關系人對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壹的,有權向司法機關申訴或者控告: (壹)法定期限屆滿不解除、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
(二)應退還的保釋保證金未退還的;(三)對與本案無關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四)查封、扣押、凍結應當解除的;
(五)侵占、挪用、私分、調換或者違反規定使用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
受理申訴或者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處理。對處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審查申訴,情況屬實的,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