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內可以設立藥品區,但必須有獨立的區域。
法律鏈接:《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應當符合當地常住人口數量、地域、交通條件和實際需要,方便群眾購買藥品的原則,並符合以下要求:
(壹)有保證所經營藥品質量的規章制度;
(二)依法具有合格的藥學技術人員;
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依法配備執業藥師或者其他合格的藥學技術人員。質量負責人應具有壹年以上(含壹年)藥品經營質量管理經驗。
經營乙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鄉鎮以下農村地區設立的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15條規定配備業務人員,有條件的應當配備執業藥師。
在企業營業時間內,上述人員應當值班。
(三)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負責人不存在《藥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第八十三條規定的情形;
(四)具有與所經營藥品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超市等商業企業零售藥店的設立必須有獨立的區域;
(五)具備滿足當地消費者用藥需求的能力,並能保證24小時供應。藥品零售企業應具備的國家基本藥物數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