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可見,滴滴平臺作為中介,有義務為雙方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
然後,履行嚴格的信息審核義務,為交易雙方提供真實、準確、合格、合法的車輛和駕駛服務,進行必要的安全管理和保障工作,是平臺法定義務的具體內容。如果滴滴平臺隱瞞了訂立合同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了損害用戶利益的虛假信息,這時候就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擴展數據
信息審核義務是平臺的基本義務。作為提供旅行和住宿中介服務的平臺,提供真實、準確、合理、合法的信息是中介的首要義務,也是保證平臺生命力的重要前提。平臺兩端乘客與司機的法律關系完全基於出行信息,滴滴平臺應依法對司機和乘客的具體信息進行審核。
滴滴平臺在空姐遇害案中到底履行了多大程度的義務,由於目前已知的具體事實有限,尚無法對滴滴平臺的法律責任下結論,但其法律責任絕不是格式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可以排除的。
嫌疑人劉某案發前有言語性騷擾投訴記錄,客服5次聯系不上嫌疑人。由於判決規則不合理,投訴在後續沒有得到妥善處理。這些具體細節可以作為判斷滴滴未盡到嚴格審核信息義務的重要依據。
人民網-空姐遇害?滴滴應該負責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