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賠償法司法解釋》第三條。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後,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和復議機關。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決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決定駁回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賠償委員會收到賠償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壹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賠償申請的時間自賠償委員會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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