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相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收取前款費用的,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這意味著,即使房子空置,也要按照規定繳納水電費等費用。
2.《物權法》規定,物業使用人應當承擔物業使用過程中的費用,包括水電費。所以,即使房屋空置,也應該按照《物權法》的規定進行共有。對於空置房的水電費,有的物業公司采取“均攤”的方式,即按樓層均攤,有的則采取“實際使用”的方式,即按實際使用分攤。從合理性來看,“實際使用”的方法更公平合理。
3.在壹些城市的地方性法規中,如《合肥市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七條,物業服務收費根據物業服務的性質和不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其中,物業綜合服務費、車輛停放服務費、裝修垃圾清理費等。屬於政府指導價的;非住宅物業服務費、別墅(含獨棟、雙棟、聯排、疊加)和實行酬金制的住宅小區綜合物業服務費、物業服務企業委托的專項服務等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所以在壹些城市,空置房的水電費是市場調節的,具體繳納金額需要參考當地政策。
綜上所述,空置房屋繳納公共事業費的主要依據是《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權法》,還需要參考當地的城市法規。在具體操作中,建議業主與物業公司溝通協商,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