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5日,財政部發布《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暫行規定》,覆蓋所有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的國有企業,以及國有金融控股公司、國有擔保公司等金融類國有企業。第九條規定,國有金融企業采用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的,應當成立評標委員會,依法負責采購項目的評標;采用競爭性談判、競爭性咨詢、詢價等非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的,參照政府采購相關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組建談判、咨詢或詢價小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第五條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全國標準化工作。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壹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標準化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本部門、本行業的標準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