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規劃編制辦法》
第二十二條編制城市近期建設規劃,應當明確近期城市總體規劃的實施重點和發展順序,確定近期發展方向、規模、空間布局、重要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布局,提出自然遺產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城市生態環境建設和治理的措施。
第二十三條編制城市分區規劃,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進壹步安排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的配置,並對控制性詳細規劃的編制提出指導性要求。
第二十四條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根據依法批準的城市總體規劃或者分區規劃,並兼顧相關專項規劃的要求,對具體地塊的用地和建設提出控制指標,作為建設主管部門(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建設項目規劃許可的依據。城市建設詳細規劃應當以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為依據,對其所在地塊的建設提出具體安排和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