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口岸出入境管理辦法》
第三條口岸出入境應當符合服務國家戰略和外交大局的需要,遵循“保障發展、規範運作、有進有退、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七條申請設立口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省級行政區域內口岸布局合理。(二)預期有明顯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3)省級行政區域內已開放的口岸無下列情形:1。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驗收合格的。2.港口執法環境惡劣。3.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存在嚴重安全隱患。(四)有符合國家標準的口岸查驗基礎設施建設總體規劃和建設計劃,建設資金來源明確;關於口岸開放後具備能夠承擔查驗的查驗機構和人員的解決建議(五)符合國防安全、反恐和環境保護要求,口岸所在縣級行政區域為國務院批準的開放區域。(六)有明確的口岸位置和開放範圍。(七)符合國家其他相關條件。支持符合國家戰略和周邊外交需要的邊境口岸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