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口頭辭退的,勞動爭議可以通過勞動仲裁解決。此時,員工需要攜帶建立勞動關系時簽訂的勞動合同、工資卡等相關材料,向仲裁機構提出書面仲裁請求。壹般來說,只要提供的材料能夠證明存在勞動關系,此時就會受理。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主要有兩種:書面通知和口頭解除。如果員工沒有違反單位的規定,只是被口頭辭退,離職時單位也沒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那麽員工可以選擇仲裁或者起訴來維權,提交的材料可能會有所不同。口頭辭退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要求用人單位出具書面證明。用人單位未在其發出前按時上班,且用人單位未安排工作的,應當向勞動監察投訴,要求責令其出具解除合同證明。勞動監察介入後,無論用人單位是否出具解除合同證明,都會有證據,才能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