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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意願的要素

法律分析:口頭遺囑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具有法律效力:(1)口頭遺囑只有在緊急情況下才能“訂立”。法律規定,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做出的口頭遺囑才具有法律效力。(二)如果“情況緊急”且遺囑人未死亡,則口頭遺囑無效。如果瀕臨死亡的遺囑人經過搶救恢復了立其他遺囑的能力,那麽該口頭遺囑被認定無效,應當以其他方式立。(3)口頭遺囑只有在兩個或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下才有效。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壹)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利害關系人有兩種:壹種是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近親屬,壹種是與繼承人有民事債權債務關系的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八條。遺囑人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緊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等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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