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跨國公司的戰略目標面向國際市場,以全球利潤最大化為目標,而國內企業面向國內市場。
2.跨國公司通過持股控制外國企業,而國內企業大多通過合同控制其不太涉外的經濟活動。
3.國內企業的對外活動不涉及在國外設立經濟實體。國內外經濟活動關系松散,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其涉外經濟活動往往在交易完成後立即終止,不再參與隨後的再生產過程;而跨國公司則是在全球範圍內進行資本、商品、人才、技術、管理、信息等各個領域的全方位交易活動,而這種“壹攬子”活動必須符合公司的整體戰略目標,並處於母公司的控制之下,其子公司也像外國企業壹樣參與當地的再生產過程。因此,跨國公司必須對其分支機構實行高度集中統壹的管理。
跨國公司不是壹個法人實體,而是幾個公司的集合。作為壹個整體,跨國公司不具備國際法或國內法上的法律主體地位,也不具備國際經濟法的資格。聯合國和國際社會對跨國公司的調整是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進行的。跨國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在母國都有自己獨立的法律地位,關聯企業產生的問題可以通過加強相關法律制度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