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章婚姻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任何壹方不得強迫對方,任何第三者不得幹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應該鼓勵晚婚晚育。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禁止結婚: (壹)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了結婚證就等於確立了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九條結婚登記後,經男女雙方同意,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擴展數據
法律上有相關規定,男女雙方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結婚,辦理登記手續:
1,結婚必須完全自願,不允許任何壹方強迫另壹方或任何第三方幹涉;
2、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周歲,女不得早於20周歲;
3.沒有禁止結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結婚的疾病的;
4.符合條件的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領取結婚證。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符合以上條件,雙方可以壹起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去的時候帶上以下材料:本人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無配偶且與對方無直系血親關系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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