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收取資費的3倍;掛號信丟失、損毀的,按照收取資費的3倍賠償,即快遞公司承擔損害賠償的金額可能超過收取資費的3倍。
法律依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在快遞服務過程中,快件(郵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容不符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與用戶的約定予以賠償。
企業與用戶沒有約定賠償的,對保價快件(郵件)按照保價金額賠償。對未保價的快件(郵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