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對不同的就業形式進行分類和標準化。針對我國勞動力市場用工形式多樣化的發展趨勢,在進壹步完善全日制用工規範的基礎上,對勞務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兩種用工形式進行了特別規定,擴大了法律的適用範圍,有效保護了不同用工形式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3.用人單位的法律責任更加明確。為保證勞動合同制度在各用人單位的有效實施,保護守法企業的積極性,加大了對用人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4.保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取得新突破。同時,對保護用人單位合法權益、促進用人單位健康發展給予了必要的重視,並做出了相應的法律規範。
5.進壹步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此外,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較好地解決了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帶來的問題,有效保障了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享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