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快遞公司對快件丟失的賠償主要依據《郵政法》第四十七條和第五十九條,壹般賠償消費者3-5倍的資費。但快件不是郵件,不應適用《郵政法》。從壹定意義上說,適用的法律本身就是錯誤的。但新規實際上明確了賠償金額不受“資費三倍”限制,而是適用《民法典》等民事法律關於損失賠償的規定。有約定無保險的,按約定辦理,沒有約定但有保險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辦理。《民法》規定,承運人即快遞公司有保管運輸快件的責任。貨物在運輸過程中損壞的,快遞公司應當按照約定賠償消費者,沒有約定的,按照市場價賠償,即按照交付時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賠償。在這個過程中,快遞丟失物品的價值是多少,將由消費者承擔,以證明其實際價值。
可見,關於快遞賠償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郵政法》和《民法典》中。目前大部分快遞公司實行三倍運費賠償,即貨物丟失後只賠償三倍運費。其實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因為很多時候貨物更貴,只付三倍運費可以說是杯水車薪。隨著快遞業的快速發展,我國在這方面的法律法規應該進壹步完善。
法律依據:《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
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快遞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保價快件的賠償責任;對於未保價的快件,應當依照民法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