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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到達法院後的過程。

法律分析:流程如下:總的來說是壹個備案程序,主要包括備案材料的受理、材料的審核、審核後的處理;1.立案材料的受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舉報、投訴、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2.立案材料審查:無論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受理的控告、檢舉、舉報、自首材料,還是自己發現的案件材料,都要進行審查;3.立案材料的處理:公安機關對案件材料進行審查後,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決定,並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其他相應處理。如果公安機關對不立案決定不服,申訴人也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人民檢察院行使立案監督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壹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壹)確定合議庭成員;(二)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必要時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三)在開庭三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在開庭三日前送達;(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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