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法律禁止流通或者運送的物品;
(二)反動的報紙、期刊、書籍、宣傳品或者淫穢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險品;
(四)有害公共衛生的物品;
(五)易腐物品;
(6)各種活動物;
2.法律基礎
《郵政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禁止郵寄或者在郵件中夾帶下列物品:
(壹)法律禁止流通或者運送的物品;
(二)反動的報紙、期刊、書籍、宣傳品或者淫穢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險品;
(四)有害公共衛生的物品;
(五)易腐物品;
(6)各種活動物;
(7)各種貨幣;
(八)不符合郵寄條件的物品;
(九)包裝不當,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汙染或者損壞其他郵件和設備的。
前款規定的物品,符合郵電部特別許可並確保安全的要求,可以收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