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
第六十七條郵政企業提供的郵政普遍服務不符合郵政普遍服務標準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十八條郵政企業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準,停止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郵政專用業務,或者撤銷提供郵政普遍服務的郵政營業場所。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