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八條冒領、隱匿、毀棄、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五條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遞投遞到約定的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理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理人當面驗收。收貨人或代理人有權當面驗收。
《快遞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快件無法投遞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退回寄件人或者按照寄件人的要求處理;屬於進出境快件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海關和檢驗檢疫手續。
《快遞暫行條例》第三十壹條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驗視內件並制作驗視標識。寄件人拒絕驗視的,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