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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實際工作中應繳納增值稅的確定依據應該是什麽?

法律解析:公式為:應納稅額=銷項稅-進項稅。稅收要素法定原則要求稅收主體、納稅人、稅收客體、計稅依據、稅率、稅收優惠等稅收要素必須且只能由立法機關在法律中規定,即稅收的構成要素只能由狹義的法律規定,並據此確定納稅人納稅義務的共同大小。在稅收立法方面,立法機關根據憲法授權保留自己的立法權,任何主體不得與其分享立法權,除非其願意授權其他機關就壹些具體的、次要的問題進行立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增值稅稅率:

(1)除本條第2、4、5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的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業、基礎電信、建築業和不動產租賃服務業,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食用植物油、食用鹽等農產品;

2 .居民自來水、供暖、空調、熱水、燃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煤制品;

3 .圖書、報紙、雜誌、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塑料薄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除本條第壹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納稅人銷售勞務和無形資產的稅率為6%。

(4)納稅人零稅率出口貨物;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範圍內的服務和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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