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快速辦案的適用條件

快速辦案的適用條件

法律分析

壹是快速辦理條件:對於不適用簡易程序,但事實清楚,犯罪嫌疑人自願承認錯誤、承認處罰,對違法事實和法律適用沒有異議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可以通過簡化取證方式和審批程序等方式快速辦理。

(壹)不符合簡易程序(當場處罰程序)適用條件的;

(二)案件事實清楚;

(三)違法嫌疑人主動承認錯誤,承認處罰的;

(四)嫌疑人對違法事實和法律適用沒有異議。

二。告知:公安機關在快速辦理行政案件前,應當將快速辦理的有關規定書面告知違法嫌疑人,征得其同意,並簽字確認。公安機關處罰前可以口頭履行告知程序,辦案人民警察應當在案卷中註明告知情況,被告知人應當簽字確認。

三。調查取證:對符合快辦要求的行政案件,違法嫌疑人在自己的書面材料或者詢問筆錄中承認違法事實、承認錯誤、承認處罰,且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勘驗筆錄等可以相互印證的關鍵證據的,公安機關可以不開展其他調查取證工作。公安機關可以根據不同類型的案件,使用簡明的格式詢問筆錄,盡量減少需要書面記錄的內容。被詢問人自行撰寫材料的,辦案單位可以提供壹份樣式供其參考。使用執法記錄儀等設備記錄詢問過程,可以代替書面詢問記錄,必要時可以用文字說明視聽資料的重點內容和相應時間段。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四十條規定,對於不適用簡易程序,但事實清楚,違法嫌疑人自願承認錯誤、承認處罰,對違法事實和法律適用沒有異議的行政案件,公安機關可以通過簡化取證方式、審批程序等方式快速處理。

  • 上一篇:拘留的性質是什麽?
  • 下一篇:離婚後孩子可以改姓嗎?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