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講堂 - 曠工處罰標準

曠工處罰標準

員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且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壹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將其從名單中除名。曠工現象在實踐中還是很普遍的。我國關於勞動者曠工的相關法律法規已經刪除,現在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法律支持解雇長期不上班的工人。

曠工幾乎被所有企業視為嚴重違紀行為。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明確規定,職工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者壹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2008年6月《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後,企業可以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很多企業把曠工超過幾天視為嚴重違紀之壹。律師認為,曠工應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壹是不按照用人單位的規定提供勞動;

第二,沒有正當理由;

第三,未經用人單位同意。

對職工的罰款數額由企業決定,壹般不超過本人月標準工資的20%。對勞動者100元的罰款肯定會超過20%,具體金額按照勞動者標準月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十八條。

員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且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壹年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

  • 上一篇:可撤銷民事法律行為的預定期間
  • 下一篇:勞動法的直系親屬有哪些人?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