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級資質可承擔下列礦山工程施工(不含礦山專項法施工項目):(1)70萬噸/年以下鐵礦采選工程;(2)70萬噸/年以下有色砂礦或36萬噸/年以下有色脈礦采選項目;(3)60萬噸/年以下的煤礦工程(不含高瓦斯和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復雜的礦井和立井600米的井巷)或654.38+0.8萬噸/年以下的洗煤工程;(4)36萬噸/年以下、24萬噸/年以下的磷礦、硫鐵礦或鈾礦項目;(5)65438+20萬噸/年石膏礦、48萬噸/年應時礦或石灰石礦等建材開采項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的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包單位和承包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