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人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損害自己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二。民法通則第184條:
因自願緊急救助給被救助人造成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民法通則》第183條規定:“侵權人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而損害自己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或者侵權人逃避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184條規定:“被救助人因自願緊急救助受到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緊急救助是指在突發事件、自然災害、戰爭等情況下,為保護他人利益而實施的緊急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