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最高法院將審判中的孕婦解釋為包括拘留,這是壹種延伸解釋。
刑法第四十九條不適用死刑。犯罪時不滿18歲的人和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
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嚴重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批復
([1983]法眼之諾。18否。1983 9月20日頒布實施)
3.問:刑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規定,死刑執行前,發現罪犯懷孕的,應當停止執行,並依法報請核準死刑的上級人民法院減刑。現在有兩種情況,如何執行上述規定?在第壹起案件中,在案件提交人民法院之前,被告在被拘留期間被誘導墮胎。可以認為他已經不是孕婦了嗎?第二起案件,法院受理時,被告是孕婦,準備做人工流產後被判死刑。我們認為,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無論是在羈押期間還是在法庭審判期間,都不應為了判處死刑而對孕婦進行人工流產;做了人工流產的,還是應該認定為孕婦,不適用死刑。(福建、河南、甘肅、浙江、黑龍江、河南)
我同意妳的觀點。這類案件應當按照刑法第四十四條和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五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即人民法院“對於審判時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如果人民法院在審判的時候發現她懷孕了,還是應該按照上述法律規定,不適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