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從上述觀點來看,商品房屋頂和外墻的所有權屬於全體業主。
所有權和使用權是不同的。
首先,從民法中所有權的相關原則出發。完整的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種功能,使用權是實際使用的權利。業主和使用人不壹定是同壹主體,因為通過壹定的合同,非業主也可以取得使用權,比如業主可以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因此,在征得全體業主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將建築物屋頂的使用權交給開發商使用。
其次,從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的相關規定來看。國家工商總局和建設部聯合制作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示範文本第十七條明確要求買賣雙方對建築物屋頂使用權的歸屬作出約定。那麽,只要開發商和業主能夠通過協商達成壹致,開發商完全可以通過購房合同中的約定取得建築物屋頂的使用權。
因此,開發商可以通過合同取得商品房屋頂和外墻的使用權。因此,在簽訂合同時,壹定要註意合同中對商品房屋頂和外墻的約定。